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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说法 | 当事人就违约责任约定过高时,法官能否主动Say No?

2022-08-29 16: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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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违约责任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具有督促履行和事后补损两大功能。在签订协议时,一方因担心另一方违约恨不得约定要求另一方赌上全部身家,另一方则拍着胸脯信誓旦旦答应“


引言


违约责任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具有督促履行和事后补损两大功能。在签订协议时,一方因担心另一方违约恨不得约定要求另一方赌上全部身家,另一方则拍着胸脯信誓旦旦答应“行可以”、“放心没问题”、“肯定按时履行”。但等到双方真正对簿公堂的时候,守约方高喊着合同万岁、要求违约方严格按照合同承担高额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却各种失联摆烂。此时法官会如何出手?


基本案情


w女士曾是x公司的兼职员工,因拖欠2021年4月至7月的劳动报酬,双方于2021年8月20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拖欠劳动报酬总额为77025元,x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后40日内向w女士付清全部欠款,每逾期一日,则按照未偿还的剩余欠款1%向w女士支付违约金。

还款期限届满后,x公司并未及时偿付款项,w女士便委托我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人无尽的自我挣扎之表格版


违约责任之利息(年利率)比较

常见合同中

关于利息的约定

36.5%

182.5%




常见法律中

关于利息的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中,利率不得超过LPR四倍。截至发文时LPR为3.65%、四倍即为14.6%

买卖合同纠纷中,最多可以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的基准贷款利率或LPR的1.5倍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截至发文时LPR为3.65%、1.5倍即为5.475%

本案约定

3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契约正义?



VS



契约自由?


民法中违约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填平损失,惩罚性赔偿金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例如消保法中的三倍赔偿)。很明显年利率365%的违约金已经明显超过了w女士的损失,即x公司“占用”77025元所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主张年利率365%,有失公允!

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意思自治,合同签署时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既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自己当时行为的可能法律后果,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万变不离其法:违约金调整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虽然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已失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具有指导性意义。对于法律条款应首先做文义解释。显然对上述条款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对于违约金的调整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另外在最高院民一庭编撰的《民事审判实物问答》一书中,第259问“在违约金过高的调整问题上,法官能否行使释明权”,最高法院也认为“我国目前采用当事人申请调整的立法模式,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直接进行调整”,“就违约金过高的调整而言,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一般不宜通过公权干预私权领域。”至此,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都已经奠定了“违约金调整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的基调。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62号判例中,也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并确实低于或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才能进行调整。”



论法律人是如何秃头的:原则外的例外,一般后的二般


如果法律只是简单的套用公式,那么就不会有那么多律师在深夜中抓着自己所剩无几的头发怒吼了。

01
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况下,怎么办?

被告缺席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经有效送达后消极应诉的、二是因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

笔者认为,若人民法院通过邮寄、电话等方式送达成功后被告仍不到庭参加庭审的,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视为被告愿意接受违约条款对自己的约束以及法律后果,法院亦不应主动介入调整;若因下落不明公告送达而缺席的,应推定若被告到庭通常会对违约条款提出异议,此时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对违约条款进行调整。

02
违约方仅抗辩合同无效或不成立、未抗辩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感谢最高法,让法律人保住一根头发!


03
法院直接依职权主动调整?

本案中,在被告委托代理律师到庭参加庭审且未对违约金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仍主动对违约责任进行了调整。判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院酌情判令x公司支付w女士自2021年9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702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04
学界观点

吉林大学孙良国教授在其文章《论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之评判》中谈到,“法院是否能够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是关于违约金的边缘问题。该问题的理论基础不仅仅涉及到私人自治,也涉及更为深刻的司法地位和功能以及当事人对该条款的认知问题。笔者认为,作为救济核心问题的违约金不仅仅是私人事务,而且法院在规定的严格条件下的确应该依职权主动调整过分高的违约金数额,且调整之后也必须符合合理性的要求。对《民法典》第585条第1、2款可以作出更灵活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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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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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契约自由应以契约正义为前提本案中关于违约责任年利率365%的约定明显已经远远超出了契约正义的范围,是放任契约自由的极端情形。此时亦需要法院将契约拉回到正义的范围之内。法律是行为的底线,之所以要赋予法院在违约责任调整上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为了避免当事人通过合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因此,“当事人申请”并非是法官调整违约责任的必要条件。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考虑公平公正、诚信等基本原则,综合考量实际损失、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主动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Say No”。


所以在日常交易中,违约条款的设计应基于公平合理、促进成交的原则和目的,综合考虑交易地位、交易情景、违约情景以及可能性、违约后损失等因素,使违约责任实现其真正的作用。


邵晓艳律师


毕业于我国法学界知名学府“五院四系”中的吉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曾为青岛高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阳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光辉恒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盛和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大中小型类企业提供合同审改、股权架构调整、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等法律服务。擅长处理民间借贷、劳动人事争议、婚姻家事、房屋买卖、人身损害、商事合同、执行等民事类纠纷。


部分成功案例:

1、蒋某与山东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仲裁和一审相继对做出了对我方不利裁定、判决后,二审期间进行了大量的案件检索与论证分析,二审成功改判支持我方诉请;

2、景某与张某等14位被告法定继承纠纷,先后与北京、长春、青岛等地的公安、民政等多个行政部门联系调查取证,与14个被告反复沟通,案件最终调解结案,客户顺利取得涉案房屋所有份额;

3、青岛某公司与青岛某公司执行一案,自接受委托到客户收款用时仅10天,为企业客户成功收回案款400万余元;

此外还曾代理过包括涉外离婚等多起离婚纠纷案件、涉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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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违约责任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具有督促履行和事后补损两大功能。在签订协议时,一方因担心另一方违约恨不得约定要求另一方赌上全部身家,另一方则拍着胸脯信誓旦旦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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