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0 17: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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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本案第一被告陈某在一茶楼内见到本案受害人,该受害人两年前在此打牌,曾因出老千赢过其数万元,此次主动上门,被告人陈某预讨回非法赌资。陈某遂电话联系本案第二被告吴某,要求其找来另外三人,受害人被限制在该茶楼两个多小时。受害人被迫拿出现金6700元,另与同伴借1万元,同时打下欠条1万元。受害人才得以离开。很快警察接到受害人报案,到现场来查看。此时两被告人均在案发现场,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本案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指控陈某涉嫌抢劫罪,吴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在庭审时,法官指出吴某涉嫌与主犯陈某共同构成抢劫罪。作为吴某的辩护人,本人明确提出第二被告吴某不构成抢劫罪。吴某是受朋友请托来到犯罪现场。吴某仅是受朋友陈某的请求来到犯罪现场,其事前并没有与陈某进行任何犯罪协商;来到现场后,也仅仅是待在现场,没有对受害人施加暴力。吴某根本没有参与陈某的犯罪行为。
02法院判决
法院基本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
03律师说法
1.本案不宜变更(加重)吴某涉嫌犯罪的罪名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吴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但在庭审中法官明确指出吴某涉嫌与陈某共同抢劫,辩护人认为该变更不甚妥当。
首先,被告人吴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根据我国《刑诉法》解释第227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就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