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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说法| 双方仅订婚,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

2022-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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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万和家事与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是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内专门从事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精英律师团队,以“万和家事,和万家事”为服务宗旨,为婚姻、继承、遗嘱、房产、家族财富传承与管理、企业家事等提供法律服务,全力打造多层次、一站式的法律服务中心。

【案例速递】



     

  杨某与孙某于2019年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且按照家乡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孙某给付杨某彩礼10万元,并另行购买价值2万余元的三金首饰一套。此后二人并未举行婚礼,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反而关系日渐疏离、愈演愈烈,直至孙某将杨某诉至法庭,要求解除婚约,返还彩礼、恋爱期间为小杨所花费的开销共计15万余元,及三金首饰一套。被告小杨及家人却认为,是原告主动提出的分手,按照农村风俗,不应该退还彩礼。



【法院观点】



一、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返还部分彩礼款并无不当。

二、原告在恋爱关系期间送给被告及被告家人的礼品,及原、被告在订婚期间用于消费的相互转账钱款属于赠与,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由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彩礼款10万元及价值2万余元的首饰一套。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盈科说法】

就法律性质而言,给付彩礼实质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与,具有强烈人身属性。根据现行法律精神,所附条件应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准确地说应是以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为目的。如果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则该赠与行为应为有效;如果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或者未共同生活,则赠与方可以目的未达到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在本案例中,男女双方仅仅是订婚,并未实际领取结婚证也未实际共同生活,彩礼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赠与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是合理的。

作者: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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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说法| 双方仅订婚,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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